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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院市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5-19 10:18:12

主动公开 FSFG201202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12〕55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院市合作 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院市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佛山市院市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佛山市人民政府深化院市合作加强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建设协议书》有关精神,加快推进中国科学院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与规模产业化进程,促进中科院与佛山市的科技合作深入、持续和稳定发展,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 012至2 014年度,每年拨出专款3 ,000万元,设立“佛山市院市合作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引导资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中科院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的专项财政资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对获得本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给予一定经费配套。

 


    二、资金的支持方向
    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院市合作共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重点支持中国科学院佛山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以下简称育成中心)、专业中心建设; 
    (二)院市合作共建创新载体建设。重点支持中科院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建设的公益性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等创新载体建设;
    (三)院市合作重大科技项目经费补贴; 
    (四)项目申报指南制订、评审、监理、验收及绩效考核等计划管理费用支出; 
    (五)根据相关院市合作协议约定的任务须安排的经费支出。

 


    三、资金的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四、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院市合作共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1.对中科院与市人民政府共建的育成中心,从2 012至2 014年度,引导资金每年给予一定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经费。 
    2.对建在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内的育成中心和专业中心,引导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二)院市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项目资助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产业链招商的总体部署,围绕“建链、补链、强链”重点工作任务,加快在重点产业和行业内建设一批公益性的院市合作共建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等创新载体。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根据相关合作协议给予扶持。 
    申报建设的创新载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载体具备良好的组织运行机制。创新载体建设和管理班子健全,结构合理,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能够提供载体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2.创新载体建设单位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明显。载体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资源和技术装备,能充分利用原有科技资源,整合本行业相关重点科技机构资源,为本行业或领域内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3.创新载体拥有为科技创新或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创新团队。创新团队领军人物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一定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合作单位间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和业绩,能团结协作,共建共享。 
    4.已制定符合行业(产业)发展的建设规划。创新载体布局合理,具备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和开展人才培养等基本功能。 
    5.创新载体须组织实施至少一项以上有影响的重大科技项目。项目必须符合行业(产业)发展方向和需求,技术水平高,辐射应用面广,并有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奖励等科技成果。(三)院市合作重大科技项目经费补贴办法。 
    1.合作项目必须有中科院科研机构参与,主申报单位为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且项目必须在佛山市内实施和产业化,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各联合申报单位之间已签订责权明确的合作协议,各方任务分工和项目实施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生产条件。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产业化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 
    3 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从受理申报之日起算),申报项目须有明确的技术和经济考核指标。 
    4 项目申报单位须投入不低于本项目获得资助经费总额3倍以上的自筹资金。

    2.对获得立项的院市合作项目,引导资金将分5个档次给予资助,每个档次资助经费分别为2 0、40、60、80和1 50万元。(四)项目申报指南制订、评审、监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计划管理费用支出。 
    根据当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监理、验收及绩效考核工作实际情况,从引导资金中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计划管理费用,由市科技局在开展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支配使用。

 

    五、项目申报与审批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申报工作,并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专家评价意见,市科技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有获得本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都必须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进行验收或结题。 
    (一)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
每年年终,市科技局向全市企事业单位及中科院科研机构征集项目建议书,并据此编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该指南将作为项目申报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申请。 
    1.项目受理申报工作一般每年安排1—2次,具体受理与截止时间以发布的受理申报通知为准。受理申报通知采取发文或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填写有关申请表格,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 申请引导资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1)《佛山市院市合作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等有关申请表格及相关附件; 
    1 申报单位与中科院科研机构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 
    2 申报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资料; 
    3 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项目受理。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辖区内本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初评和筛选,同时加具推荐意见,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四)项目评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估,并采取书面材料评审或书面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五)综合考核。 
    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专家评价意见,市科技局筛选出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和扶持经费额度,并制定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项目审批。
    资金安排报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七)项目经费的拨付。
    引导资金安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印发下达资金通知,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或直接拨付至市级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

 

    六、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要求。 
    1.凡获得本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均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范畴,按有关程序进行项目跟踪、鉴定、验收、统计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科技局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2.本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使用范围包括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合作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专用业务费、鉴定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3.项目承担单位对引导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账或专户,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专项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引导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回项目全部或部分引导资金等处理,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监督管理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相关材料,包括: 
    1.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必要时按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引导资金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2.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合同中的项目进度安排时间表,分阶段、按时报送项目进度和阶段成果情况表;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七、项目的验收和结题
    获本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必须进行验收或结题,并按规定接受专业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以确保专款专用。
    (一)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或授权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二)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和结题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 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 目研究开发和取得成果情况; 
    4 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5.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非企业承担单位须分析项目实施后对行业、产业发展变化的影响)。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引导资金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半年内或经批准延期执行的期限届满后半年内向市科技局或授权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和需要复议4种。
(四)验收程序。 
    1.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佛山市院市合作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连同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再上报市科技局或授权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要求所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明了,文字材料及数据真实准确,能客观反映项目实施情况。 
    1 科技局或授权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市科技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验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或以上单数构成,其中应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不少于2名。评审专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评审只能选1人参加;所选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2 目验收以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专家组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做出客观的评价,并自觉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五)市科技局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和实地调研情况等综合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和需要复议4种。 
    1.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项目,完成8 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2.结题:因不可抗力造成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按结题处理。 
    3.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经济指标完成不足合同规定的6 0%; 
    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不足7 0%; 
    项目在合同到期后半年以上时间验收; 
    4 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5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6.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4.需要复议: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可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并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
    用等级,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能再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六)引导资金项目的延期。 引导资金项目已完成合同书中的部分任务指标,但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延期原因和期限,经所属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2012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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