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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ber of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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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7-26383690、28391003、2668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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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东省顺德区容桂高新园区科苑三路6号之二旭日科技园恒基国际工商中心三楼

总商会章程    

总商会章程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总商会”,英文名称为:ShunDeRongGuiGeneralChamberOfCommerce,FoshanCity,简称“RGG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以在容桂登记注册的民营工商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会员,团结工商企业,增进友谊,交流信息,协调关系,发展经济;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民营经济的作用,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容桂街道社会工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园区科苑三路6号之二旭日科技园恒基国际工商中心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引导、服务、帮助、教育会员,倡导爱国、敬业、守法、文明精神;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三)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交流经营管理经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积极为会员拓展各项服务;

(四)发展与增进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工商界人士的关系和友谊,促进经济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

(五)组织会员进行参观、考察、联谊活动,为会员企业组织专业技术培训、辅导。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在某些行业、学术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有设置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也属于本会负责人。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7-9人,且为奇数。]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不少于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25%左右。[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四)拟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二名。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理事会及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会费15,00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费10,000.00元/年;

(三)理事会费5,000.00元/年;

(四)会员会费1,000元/年;

(五)监事长、监事会费1,000元/年;

(六)荣誉会长会费不设标准,随缘赞助。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20日第二届四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8年3月15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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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757-26383690、28391003、2668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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